绍兴市机械电子工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名称:绍兴市机械电子工业联合会。Shaoxing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industry federation.
   第二条:性质:本会以绍兴市机电行业企业为主体,教育、科研等相关单位自愿参加的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宗旨:联合全市机电行业企事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服务企业,协调会员企业间的联系和团结,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企业间信息交流及与国内外同行业的联系与交流,加强行业自强自律,发挥行业协作优势,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进我市机电行业不断发展。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绍兴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接受绍兴市民政局民间社团管理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地址在浙江省绍兴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业务范围:
   (一)根据政府的政策法令和国家有关机电行业的产业政策,结合行业实际,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工作,促进行业的共同发展;
   (二)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提出全市机电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发展机电行业有关地方性政策的建议,收集、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
   (三)组织和推动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之间横向联系和经济技术方面的协作,开展本行业内的各种服务活动;
   (四)建立信息网络,多渠道、多方位了解和处理信息,编辑出版会刊,并向会员企业传递,向政府决策部门报送;
   (五)根据要求采取多种形式的培训讲座,技术比武,技术交流,组织参观考察;
   (六)做好经济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工作,向政府和企业提供需要的资料;
   (七)制订行规行约,协调会员企业之间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人才交流,员工招聘,市场营销等问题;
   (八)协助政府、帮助企业开展入世应对工作,搞好行业发展动态分析和产业损害预警调查,维护产业安全和应对国际贸易争端,为企业做好反倾销申诉、应诉等工作提供服务;
(九)研究联合会在运行中的情况,推动行业联合会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功能建设;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全市机电行业企业和教育、科研等相关单位,赞同本会章程,履行入会手续,缴纳会费,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主观意愿;
   (三)关心本行业的发展、支持联合会工作;
   (四)本市范围内的机电行业企业和教育、科研等相关单位。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作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法及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经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联合会开展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具体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会长联席会。会长联席会由常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会长联席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会长联席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联席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四条:本联合会常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联合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联合会常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会长采用轮值制,设7个常务会长,任职顺序、任期由常务会长协商确定。设副会长10—12名。
   第二十七条: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由秘书长担任。秘书长及其工作人员人选逐步实行职业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条:轮值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联席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联席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会长联席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标准为: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不少于2万元;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不少于6000元;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不少于2000元;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不少于800元。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三十四条:联合会日常经费开支由轮值会长或秘书长负责审批,定期向会长联席会汇报经费收支情况。
   第三十五条:本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 2009年8月20日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受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